内蒙古科技大学院处级党委(党总支)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学校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担负着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部署决定落实到基层单位、党支部和全体党员的重要职责,在所在单位发挥政治功能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处级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第四条 院处级党委(党总支)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方面工作的委员各1人。如委员较少,1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第五条 院处级党委(党总支)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组成。注意推选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政治思想工作,廉洁奉公的党员担任委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院处级党委(党总支)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召开院处级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院处级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校园稳定工作。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院处级党委(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履行院处级党委(党总支)抓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抓好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师生党员发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主持召开院处级党委(党总支)会议、党员大会。
(三)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政治把关的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四)主动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商量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确保和监督行政工作顺利开展。
(五)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所属各支部的工作,检查计划、决议和上级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基层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六)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带头联系党支部、讲党课、听思政课,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主动关心、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群众。关心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七)调动和发挥党外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统战工作。
(八)抓好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自身建设,带头遵守党的各项制度和纪律。
(九)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关系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十)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书记开展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工作,分管本单位的学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工作。书记不在岗时主持党组织日常工作。
(二)根据学校党委及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宣传教育。
(四)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工作,并定期主动向学院党委汇报工作。
(五)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工作。
(六)指导和帮助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七)组织学生开展争创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活动。
(八)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离校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招生和就业工作。
(九)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定期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
(十)完成院处级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其他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掌握本单位的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意见,指导、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开展各项活动,协助做好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支部工作情况;督促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开展党费收缴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协助书记组织开展好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其他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宣传委员:积极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贯彻上级党组织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宣传学校及本组织的规章制度、改革举措与发展成就;宣传干部师生中的优秀典型与先进事迹;协助书记开展本单位师生政治理论学习、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法制宣传、校风校纪教育;加强与校党委宣传部的联系,做好本组织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校党委宣传部和院处级党委(党总支)负责人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三)统战委员: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加强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和留学归国人员等统战对象的思想政治引领;支持本单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外代表人士的参政议政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举荐和考察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组织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掌握师生宗教信仰情况,引导师生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
(四)纪检委员: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监督所在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纪律规定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监督所在院处级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行使权力情况,协助所在党组织落实监督责任、开展纪律教育和廉洁警示教育。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受理所在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所在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和校纪委。完成所在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和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青年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青年工作;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师生,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帮助他们搞好自身建设;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和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
第十一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院处级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全年不少于12次;中心组成员要结合自己学习情况和工作实际,每年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1至2篇。
第十二条 党内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一)党委(党总支)会议。严格执行《内蒙古科技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原则上,每学期研究师生党支部建设不少于1次;每学期听取群团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开展1次师生思想动态专题调研。
(二)支部书记会议。主要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支部书记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党员大会。主要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向全体党员通报重要情况及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双重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每次会议前要有准备,会议有主题,会议内容有记录,会后及时将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第十三条 谈心谈话制度。包括谈心谈话、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党政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和联系单位负责人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坚持围绕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民主生活会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开展谈心交心。对岗位变动、受到组织处理、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重大困难、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因工作压力大出现思想情绪不稳定,或发现其他苗头性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接受党员干部的约谈,听取意见建议,了解思想工作情况,主动关怀帮扶。负责人要做好谈话记录,建立谈心谈话台账。
第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委员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对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都要分工联系。
第十五条 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充分发挥党支部教育党员的主体作用,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注重运用“学习强国”APP、共产党员微信等开展党员教育。突出党性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经常性教育有措施,集中培训有记录。加强对党支部学习教育和日常督导,强化学习效果,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及评优表彰制度。组织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依据民主评议结果和工作考核,可以对表现突出的党支部和党员进行表彰,并推荐到校党委进行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的表彰;对不合格党员依规作出处置。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要求,按时收缴党费,科学合理使用党费,规范党费管理账目,每年年底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组织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责任落实机制。院处级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切实增强党建主责主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第一责任,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转化为学院发展优势。领导班子其他同志要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投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对各院处级党委(党总支)新建党建工作阵地的,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人员保障机制。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每个院处级党委(党总支)除配备书记、副书记外,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专责抓党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