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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与责任追究及表彰细则
2021-12-07 14:16     (点击: )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导教师和实验操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营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有效避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内蒙古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内蒙古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一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实验系列人员和各科研团队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通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接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

第三条 各实验室须指定一名在职教工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自然年度须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学院各实验室(含周边走廊、通道等安全责任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和监管其负责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是其指导的实验操作人员含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合同制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实验操作人员含教职工、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合同制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具有遵守国家、学校、学院和所在实验室的有关实验室安全规定的责任。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述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指所涉及各级各类实验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水、电、暖气、通道等通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化学试剂的购买、使用和存储,生物实验安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使用和存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处理,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等关系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每月检查制度,原则上每自然月25日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八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成员分片区例行检查制度,原则上每两周例行检查一次,对分工片区内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记录和报送。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专职安全员日常巡查制度,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巡查学院实验室,对学院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记录和报送。

第十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将每次检查结果公开并发放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单至相关实验室或个人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管理安全实行自然间实验室安全资料归档制度,实验室信息、安全责任书、检查资料、整改通知、整改报告等均按自然间实验室归档。

第十二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遵守国家、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关注以下6个方面:

保持实验室内合理布局、清洁整齐,实验室安全信息和警示标识清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申购、存放、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及特种设备(气瓶、压力装置、高温设备等),并建立使用或进出库台账。

剧毒化学品按规定申购,交由学院指定人员按规定存放、领用、归还和登记。

淘汰落后、老化、使用年限超期的仪器设备,禁止违规使用插线板,禁止使用易燃物覆盖、遮挡、支撑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排查用电安全隐患。

实验操作人员需穿着实验服、佩戴防护用品和学院实验室准入证件等必需品,负责值守实验过程。

每月20日前须完成实验室安全自查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及特种设备(气瓶、压力装置、高温设备等)台账的建立,检查情况和台账在完成后5日内交学院安全员备案,并提交实验室安全自查表。

三、实验室准入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学院实验室前必须获得校级、院级、拟进入的实验室三级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取得能源与境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证

第十四条 申请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证(绿色),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学习《实验室安全手册》,参加在线实验安全教育考试,并取得90分以上的成绩。

参加能源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取得90分以上的成绩。

参加学院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取得90分以上的成绩。

第十五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定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消防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取得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和实验室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

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和实验室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实验室安全隐患。

获得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在校期间受到 3 次实验室安全通报。

第十七条 取消其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须重新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

过考试(第十三条)、重新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再次申请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证(黄色)。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专家和专业人员在学院内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讲座,安排实验室操作人员进行学校和学院安全知识测试,组织消防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监督其实验室人员参加课题组特色的安全教育,负责审定实验方案和风险性评估,为其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应急设备和消防器材。

四、实验室安全责任和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述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是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导教师和实验室操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但尚未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违反国家、学校、学院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导致实验室安全管理混乱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

不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职责的。接到学校或学院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而未按时回复并按时落实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短期内又反复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述实验室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爆炸事故、燃烧事故、严重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生物安全事故、辐射安全事故、机械电气安全事故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为问责、经济处罚、职业处罚四类。

问责,包括书面检查、约谈、全院通报批评等方式。

教职工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停发绩效津贴,事故损失的赔偿等方式;学生经济处罚,包括复议或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教职工职业处罚,包括限招、停招研究生,限报、停报科研项目,暂停、停止职称晋升,暂停实验室使用权,实验室关停整改或收回等方式;对于学生,包括暂停实验,取消实验室准入,重新培训等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指导老师和实验室操作人员完整履行工作职责或完全遵守相关规定的,免于处理。

五、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将以《能源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依据,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对未按规定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的实验室上浮下一年度办公科研用房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为基准数的0.5-1倍。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或实验室安全事故,学院将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直接责任人为指导教师的,限招研究生、停招研究生或无限期停招研究生,限报或停报科研项目,暂停职称晋升、暂停职称晋升并相应延长职称晋升资格年限、或无限期停止职称晋升,扣发或停发绩效津贴,关停整改、暂停实验室使用权或收回实验室使用权等。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书面检查、学院通报批评、复议评优评奖资格或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等。直接责任人为其它人员的,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禁止进入实验室或取消学院楼准入资格等。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给予限招研究生、停招研究生或无限期停招研究生,限报或停报科研项目,暂停职称晋升、暂停职称晋升并相应延长职称晋升资格年限、或无限期停止职称晋升,关停整改、暂停实验室使用权或收回实验室使用权等处分。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可分为安全管理责任、I级安全事故责任、II级安全事故责任和III级安全事故责任。

各级安全事故责任是指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不同程度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安全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3.未根据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管理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4.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5.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二)I级安全事故责任:造成学校、他人财产损失(合计10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

(三)II级安全事故责任:造成学校、他人财产较大损失(合计10 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的。

(四)III级安全事故责任:造成学校、他人财产重大损失(合计50万元及以上),或有人员重伤及以上的。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种类及其性质和影响,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有安全管理责任的:

1.给予直接责任人问责;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问责。

(二)发生I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书面检查,以及警告或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书面检查的问责,以及警告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院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发生II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其中之一的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以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问责,以及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校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发生III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通报批评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其中之一的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之一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的问责,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或收回。

六、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实验室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及奖励。

每年度学院表彰实验室安全管理优秀的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个人为教职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职称晋升、岗位晋级和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分配。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个人为学生的,给予奖学金评定适当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学金的授予。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细则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现有相关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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