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均可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要遵循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的种类、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55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45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内评定。
注:采矿和地质专业的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30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20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15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三)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不设学习优秀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设单项奖:
1、设立毕业论文(设计)优秀奖:凡毕业论文(设计)优秀及毕业实习优秀;本学期无任何纪律处分,必修课、必选课无不及格情况;学生本人就业问题未对学校及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每人奖励300元。
2、设立毕业生学生干部服务奖:凡达到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的学生干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或“中”以上者,每人奖励200元。
第五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给予学习成绩优秀者的一项奖学金。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学习成绩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三)必修课(含必修实践环节)、必选课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习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思想道德品质优秀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按社会活动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三)必修课(含必修实践环节)、必选课两门以上(不含两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 学习优秀奖与社会活动奖可同时取得(重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限定奖学金的评定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及期满后的一学期不予评定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后的一学年不予评定奖学金;
(三)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后的一学期不予评定奖学金。
(四)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处分文件下达前,暂停发放奖学金,文件下达后参照上述条目执行。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学生素质测评;
(二)测评分值按年级分专业排序;
(三)根据排序结果初步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确无疑义后,制表(一式二份)并连同“学生素质测评表”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条 非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在下学期的前八周内评定;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的单项奖在6月28日前评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