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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学院党总支民主评议制度
2018-07-09 08:32 dzz    (点击: )

民主评议党员是增强党员党性观念,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纯洁性队伍的重要措施。为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党员标准,树立历史的、辩证的观点,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在广泛征求党内党外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支部领导下进行,必要时上一级党组织派员参加。评议定格一般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评议结束后,党支部应将评议情况传达本人,并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包括党员思想、工作、学习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评议时以看表现,摆问题,提意见,找差距为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民主评议,以身作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党员意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决不允许打击报复。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与评先评优活动、党员集中培训及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等结合进行。对经评议认为模范作用突出的优秀党员,可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总支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对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要认真做好组织处理工作。

能源与环境学院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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