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内蒙古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适用,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及假期、休学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休学的学生,其处分期顺延。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
受纪律处分前申报的“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自处分决定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奖要求的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承认违纪行为,并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负面影响,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故意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的;
(二)对相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一人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群体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八)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的,利用 宗 教煽动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刊载、在信息网络、社交媒体中发布民族歧视、侮辱相关内容的。
第十三条 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的: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举行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卖淫嫖娼的;
(四)吸食毒品的;
(五)在学校进行宗 教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按规定主动上缴的;
(二)将爆 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或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不遵守防治规定的;
(四)其他有被认定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发表、转发错误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二)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
(三)参与邪 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参与赌博的;
(五)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六)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学校管理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教师、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三)因综合素质测评、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
(四)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六)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同时收回所获奖助学金和补助金);
(七)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八)有酗酒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在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在校园内驾驶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或者汽车等交通工具肇事的;
(十一)在校园、宿舍内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二)其他实施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一)违规用电、用火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条 打架斗殴的,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持械斗殴,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致他人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占公私财产的,除追回赃物、赃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他人遗失的银行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等其他公共财物),或师生个人财物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侮辱、威吓、造谣、诽谤、诬陷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隐匿、毁弃、私拆或非法处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和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诈骗、交易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跟踪、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敏感部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擅自在校外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借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涉嫌牟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或损毁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其他违反学校关于教学管理、校园秩序、实验室安全、宿舍管理、科研管理等方面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宣传材料上公开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学院、学生组织等名义参加活动,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考试或学术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或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由教务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认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抄袭、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提交学术情况报告、发表学术论文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署名及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处分的管理与程序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及处分材料的管理:
学生的处分,主管部门为党委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协同处理对研究生的处分。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学院协同处理。
第四十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以拟处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可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拟被处分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且学生本人对拟受处分无异议并声明不再申诉时,可按处分权限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学院、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码等);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处分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两名以上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住所,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并将留置送达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学生受处分后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通知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诉人)。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处理决定。申诉期后,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保卫处、后勤处、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不少于7人出席,一般为奇数;会议所做结论,须得到与会人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刻苦学习、思想进步、积极工作,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且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处分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四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至毕业时止,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毕业时处分期达到6个月,思想政治有突出表现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毕业时处分期未达到6个月的,由学院协同学生所在单位或社区考察其现实表现,处分期满且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后按程序予以解除。
第五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内,受处分学生应每季度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第五十一条 处分解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
(二)民主评议。学院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批。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批。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解除处分的决定文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送达学生本人。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