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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与责任追究细则(试 行)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7日      阅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导教师和实验操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营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有效避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内蒙古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内蒙古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一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实验系列人员和各科研团队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通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接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

第三条 各实验室须指定一名在职教工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自然年度须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学院各实验室(含周边走廊、通道等安全责任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和监管其负责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是其指导的实验操作人员含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合同制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实验操作人员含教职工、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合同制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具有遵守国家、学校、学院和所在实验室的有关实验室安全规定的责任。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述“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指所涉及各级各类实验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水、电、暖气、通道等通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化学试剂的购买、使用和存储,生物实验安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使用和存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处理,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等关系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每月检查制度,原则上每自然月25日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八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成员分片区例行检查制度,原则上每两周例行检查一次,对分工片区内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记录和报送。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专职安全员日常巡查制度,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巡查学院实验室,对学院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记录和报送。

第十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将每次检查结果公开并发放“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单”至相关实验室或个人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管理安全实行自然间实验室安全资料归档制度,实验室信息、安全责任书、检查资料、整改通知、整改报告等均按自然间实验室归档。

第十二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遵守国家、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关注以下6个方面:

(1) 保持实验室内合理布局、清洁整齐,实验室安全信息和警示标识清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申购、存放、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及特种设备(气瓶、压力装置、高温设备等),并建立使用或进出库台账。

(3) 剧毒化学品按规定申购,交由学院指定人员按规定存放、领用、归还和登记。

(4) 淘汰落后、老化、使用年限超期的仪器设备,禁止违规使用插线板,禁止使用易燃物覆盖、遮挡、支撑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排查用电安全隐患。

(5) 实验操作人员需穿着实验服、佩戴防护用品和学院实验室准入证件等必需品,负责值守实验过程。

(6) 每月20日前须完成实验室安全自查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

及特种设备(气瓶、压力装置、高温设备等)台账的建立,检查情况和台账在完成后5日内交学院安全员备案,并提交实验室安全自查表。

实验室准入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学院实验室前必须获得校级、院级、拟进入的实验室三级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取得能源与境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证”。

第十四条 申请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证(绿色),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学习《实验室安全手册》,参加在线实验安全教育考试,并取得

90 分以上的成绩。

(2) 参加能源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取得90分以上的成绩。

(3) 参加学院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取得90分以上的成绩。

第十五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定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消防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取得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1) 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和实验室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

(2) 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和实验室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实验室安全隐患。

(3) 获得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在校期间受到 3 次实验室安全通报。 第十七条 取消其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须重新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十七条 重新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再次申请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证(黄色)。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专家和专业人员在学院内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讲座,安排实验室操作人员进行学校和学院安全知识测试,组织消防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监督其实验室人员参加课题组特色的安全教育,负责审定实验方案和风险性评估,为其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应急设备和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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